免费发布信息

10月1日起 资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核查办法实行!

作者:造价师挂靠网  发表时间:2020-09-29  来源:www.qtnc.cc  浏览:3次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的公告

    第1411号

    为加强我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监管,规范住建领域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黑政发〔2019〕7号),结合我省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依申请人的承诺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省住建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省住建厅按照“谁承诺、谁负责;谁违诺,谁担责”的原则开展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

    第四条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厅信息中心负责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

    第二章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住建厅对权限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

    (一)房建、市政类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新办;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新办、增项;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

    (七)省住建厅确定的其他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建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承诺书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经申请人盖章、签字的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自准予许可之日起10日内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核查方式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第十二条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的事后核查采取书面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查,书面核查的比例不低于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许可的20%。

    第十四条书面核查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能够通过住建领域各专有信息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审批部门应当进行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对对书面核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核查通过,审批部门将其列入日常管理对象。

    (二)因申请人过失导致申报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行政相对人整改后符合资质条件的,视为核查通过。但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关注管理对象,加大日常核查频次。行政相对人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或者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用实地核查的方式对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查验。

    开展实地核查的,每年对上一年度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准予的许可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许可的3%-5%。

    第十七条开展实地核查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实地核查计划,核查计划应当包括核查事项、核查内容、核查标准、时间安排等内容,并上传至我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可以选取专家团队参与实地核查,也可以抽调各市(地)住建部门的骨干力量相互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承诺时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和核查时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在承诺时与核查时均符合资质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核查通过,审批部门将其列入日常管理对象。

    (二)对于在承诺时符合资质条件,但是核查时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资质条件的,视为核查通过,但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关注管理对象,加大日常核查频次。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于承诺时不符合资质条件,但是核查时符合资质条件的,视为核查通过,但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关注管理对象,加大日常核查频次。

    (四)对于承诺时不符合资质条件,核查时仍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住建领域各行业具体核查标准和核查比例由各审批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第二十二条核查结束后,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生举报、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开展核查,不受本办法关于核查比例和核查频次的限制。

    第四章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初审表》,报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启动撤销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进行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五日前通知行政相对人、法治机构负责人、核查人员、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参加。

    听证结束后,所有听证参加人员均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审批部门将经法治部门审核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提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拟办意见呈厅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八条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行政相对人缴回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章其他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审批部门在核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还要按照权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转交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构成严重失信的,各审批部门要将行政相对人的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省住建厅严重失信名单平台。

    第三十一条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基于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住建厅应当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告知承诺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告知承诺审批与核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依法依规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与核查工作。未认真履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告知承诺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